Thứ Tư, 15 tháng 7, 2020

回顾四年前常设仲裁庭对东海仲裁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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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仲裁庭解决争端机制的一个缺陷是没有迫使有关方执行裁决的制度,因此,仲裁庭刚作出裁决就遭到中国的公然反对和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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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的这一行动让国际社会进一步认清中国的强权嘴脸和无视国际法的本性。中国的这种行动与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资格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身份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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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7月2日的裁决是秉持公理、公平和明晰的。仲裁庭驳斥了中国主张的所谓东海“九段线”海域的“历史权利”,并认定“九段线”声索完全不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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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尽管中国拒绝参与审理程序,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附件成立的仲裁庭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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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历经35年形成与发展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调整各海域的法律规制以及确保各国家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权力及合法利益中扮演着海洋“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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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当前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控制、管理对东海安全的威胁行为以及捍卫越南在海上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方面的有效和实用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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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调整海洋和海域所有活动的法律框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在东海地区,中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东海主权声索国都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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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迄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成为越南在确立以及保卫自己的主权及合法利益并符合国际法各项规定的非常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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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必然是和平地基于法律至上精神通过法律解决东海争端的十分重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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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越南寻求的是和平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分歧和争端,那么联合国也是实现越南自身目标的重要国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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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以及东海周边国家,越南一直尊重各国在东海海域行驶符合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航行自由权和飞行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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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越南政府已经、正在和将会继续在恪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加以行动;同时呼吁其他国家也恪守本公约。在东海局势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为了东海各沿海国的共同利益,恪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比任何时候更为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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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解决各国之间有关解释和实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不同和争端的唯一办法就是使用由国际法律所规定的和平措施。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端是《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成员义务。这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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