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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ứ Bảy, 25 tháng 7, 2020
从国际法理角度回顾仲裁庭对东海仲裁案的裁决
在国际常设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告中国的东海主权仲裁案做出裁决四周年之际,我们来回顾一下该问题的法理方面。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287条明文规定,四个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来解决有关本公约框架内的解释或适用范围的争端。包括(1)按照附件6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2)国际法院(ICJ),(3)按照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4)按照附件8组成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上述四个法庭和法院在法理权限方面一律平等,以便按照“公约”的精神审理解决有关争端。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上述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符合于“公约”的附件。
中国从未发表声明选择任何一个解决争端机构,所以解决菲律宾依据“公约”提告中国的东海仲裁案的唯一合法和公正司法机构是仲裁法庭。然而,海牙常设仲裁庭(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对东海主权争议仲裁案做出裁决之后的2016年7月在北京举行的记者会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公然声称“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言论是地地道道的诡辩。问题并不是仲裁庭是否是国际法庭,而《公约》规定仲裁庭是合法的法理机构,拥有与ITLOS
和ICJ平起平坐的价值和权力,以便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应该负有遵守及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
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司法机构有权力自我确定对请求解决争端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对于《公约》框架内的争端,《公约》第288条明文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对于菲律宾提告中国的东海仲裁案,中国千方百计否认仲裁庭的管辖权。国际常设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最后裁定,完全驳斥中国对东海提出所谓《九段线》的非法主权主张之后,中国外交部也于2016年7月12日立即发表攻击这个国际司法机构的声明,他们悍然认为“仲裁庭的行为及其裁决严重背离国际仲裁一般实践,完全背离《公约》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及宗旨,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是不公正和不合法的。
难道《公约》的一个缔约国又能允许自己轻视一个拥有管辖权的法庭的权限吗?而这个法庭的权限在《公约》的条款已明文记载并对缔约国有法理约束力的。中国这样做不仅掠夺平等对待权利,而且《公约》所有缔约国寻找公理的机会也没有了,因为中国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无论参加还是不参加东海仲裁案,与案件有关的各方从有关管辖权的决定到提告内容的裁决都必有遵循仲裁庭的一切裁定的法理义务。本《公约》296条规定“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做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该条款还强调指出“任何一项裁判和全部裁判均是最后裁决”,这意味着无权提出上诉,并适用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任何决定。因此,常设仲裁庭对东海主权仲裁案的全部裁定,包括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都是确定性的最后裁决,并对东海仲裁案的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约束力。
从国际法律平面来看,中国不得不遵守海牙常设仲裁庭的裁定。然而,常设仲裁法庭公布长达501页的有关东海仲裁案的裁定文本之后,北京当局就马上发表声明称,仲裁庭的裁决是无效和没有约束力的。北京当局的这一论调完全违背了中国在《公约》框架内的法理义务。
回顾中国在东海的所作所为,从中国对成立解决东海仲裁案的仲裁庭的态度,对法庭的管辖权问题及其对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的表态就看透了北京当局小看和轻视国际法律的真面目。中国既是《公约》的缔约国,又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是中国不仅拒不履行它的义务,反而在东海继续强化其日益升级的挑衅欺凌活动,严重违反《公约》的规定。
四年来,北京当局千方百计使仲裁庭的裁决“无效化”,但是它们无法使裁决的不屈不挠精神消失。国际常设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永存不朽,并成为国际法律的组成部分,是《公约》内容对东海当前局势的新发展和具体化。
近期,公开和正式支持,并高度评价裁决的价值的声音日益响亮及与日俱增。印尼、新加坡、越南和马来西亚等本区域国家正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彰显裁决的内容。甚至,裁决的核心精神亦间接地出现在2020年6月26日举行的第36届东盟国家首脑视频会议的联合声明中。值得关注的是,与东海主权争议无直接相关的美国2020年6月1日在递交联合国的照会,反对中国在东海的主张及行为,同时也已提及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对东海仲裁案的裁决。美国的这一动态对推动解决东海争端中发挥裁决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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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最终裁决。据此,有关各方要遵守此裁决。
Trả lờiXóa越南对国际仲裁法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表示欢迎。越南大力支持基于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规定,以外交和法律手段,不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和平方式来解决东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以及东海航行与飞越安全和自由,尊重各海域和海洋上的法律原则。
Trả lờiXóa仲裁庭已驳斥中国“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这意味着中国使用“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对东海各海域提出主权权和裁判权的索求是非法的。
Trả lờiXóa仲裁庭的裁决是在国际法基础上的法律依据,是“解决东海争端的里程碑”。该裁决有助于缩小被视为争端海域的范围。此后,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越南等国的大部分专属经济区不再被视为争端海域,因此这些国家在自己专属经济区拥有裁判权。
Trả lờiXóa仲裁庭的裁决进一步肯定中国此前在东海采取的行动都是非法行为。
Trả lờiXóa在法律方面,仲裁庭的裁决是最后的,不能抗诉,并对菲律宾和中国带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仲裁庭没有实施裁决的机构。
Trả lờiXóa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必然是和平地基于法律至上精神通过法律解决东海争端的十分重要的案例。
Trả lờiXóa常设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中国立马展开说服和威胁他国不得发声支持裁决的运动,甚至不惜使用金线收买手段来达到此目的。然而,中国无法遏制裁决的影响力。
Trả lờiXóa尽管中国拒绝参与审理程序,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附件成立的仲裁庭是完全合法的。
Trả lờiXóa仲裁庭的裁决是对和平解决东海争端的重要贡献。期望有关各方将遵守对东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上述裁决所示的义务。
Trả lờiXóa仲裁庭的裁决为东海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旨在寻找一个公正的解决措施提供便利条件。
Trả lờiXóa至今,仲裁庭的裁决对东海局势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Trả lờiXóa仲裁庭的裁决证明中国已违反该国此前已签署的国际法。
Trả lờiXóa2016年7月2日的裁决是秉持公理、公平和明晰的。
Trả lờiXó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