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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ủ Nhật, 26 tháng 5, 2019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 本分部所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2. 海峡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影响:
(a) 海峡内任何内水区域,但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除外;
(b) 海峡沿岸国领海以外的水域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或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第二节 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本节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1. 在第三十七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2.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队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3. 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 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
(a) 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b) 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d) 遵守本部分的其他有关规定。
2. 过境通行的船舶应:
(a) 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b) 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3. 过境通行的飞机应:
(a) 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
(b) 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外国船舶,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船舶在内,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 依照本部分,海峡沿岸国可于必要时为海峡航行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船舶的安全通过。
2. 这种国家可于情况需要时,经妥为公布后,以其他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替换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规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3. 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应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4. 海峡沿岸国在指定或替换海道或在规定或替换分道通航制以前,应将提议提交主管国际组织,以期得到采纳。该组织仅可采纳同海峡沿岸国议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后,海峡沿岸国可对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规定或替换。
5. 对于某一海峡,如所提议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穿过该海峡两个或两个以上沿岸国的水域,有关各国应同主管国际组织协商,合作拟订提议。
6. 海峡沿岸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其所指定或规定的一切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7. 过境通行的船舶应尊重按照本条制定的适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 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海峡沿岸国可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定:
(a) 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
(b) 使有关在海峡内排放油类、油污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适用的国际规章有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c) 对于渔船,防止捕鱼,包括渔具的装载;
(d) 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2. 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歧视,或在其适用上有否定、妨碍或损害本节规定的过境通行权的实际后果。
3. 海峡沿岸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 行使过境通行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
5. 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的船旗国或飞机的登记国,在该船舶或飞机不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或本部分的其他规定时,应对海峡沿岸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负国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海峡使用国和海峡沿岸国应对下列各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
(a) 在海峡内建立并维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设备或帮助国际航行的其他改进办法;和
(b) 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第三节 无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1. 按照第二部分第三节,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a) 按照第三十八条第1款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或
(b)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2. 在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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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一直主张在海上活动的国家要遵守《公约》中的所有规定,充分履行《公约》的权利和义务。
Trả lờiXóa作为东海沿岸国家,越南有权在属于自己主权和主权权利的海域进行开发活动,以建设和发展国家。
Trả lờiXóa在东海开展活动过程中,越南一向遵守《公约》规定,尊重其他东海沿岸国家根据《公约》所拥有的权力。反过来,越南也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越南在东海海域的正当利益。对于严重侵犯越南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行为,越南通过各层次外交途径予以坚决斗争,捍卫领土主权。
Trả lờiXóa越南呼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缔约国恪守公约中所有规定,尊重外交及法律程序,促进可持续开发海洋及大洋,确保各个海域的安全及航海航空安全与自由,避免采取与公约目标相反、给海洋环境及资源、公约缔约国的合法及正当权益以及行为准则制定进程造成负面影响的单方行为。
Trả lờiXóa越南承诺尊重并充分落实公约中各规定,同各国及各国际组织配合可持续保护与开发海洋及大洋,致力于人类的共同未来。
Trả lờiXóa越南欢迎有关各方为包括 “东海行为准则”谈判进程启动工作在内的把东海建成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海域等活动付出的共同努力。
Trả lờiXóa中国和有关各方进一步控制在东海的军事化活动,让各方通过外交方式就解决东海问题进行谈判。
Trả lờiXóa越南的立场是外国在属于越南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域进行各活动需符合于越南法律和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各项规定。
Trả lờiXóa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东海主权争端。
Trả lờiXóa越南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历史证据,证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符合国际法规定的主权。
Trả lờiXóa越南政府已经、正在和将会继续在恪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加以行动;同时呼吁其他国家也恪守本公约。在东海局势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为了东海各沿海国的共同利益,恪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比任何时候更为急迫。
Trả lờiXóa解决各国之间有关解释和实行《公约》规定的不同和争端的唯一办法就是使用由国际法律所规定的和平措施。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端是《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成员义务。这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Trả lờiXóa历经35年形成与发展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调整各海域的法律规制以及确保各国家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权力及合法利益中扮演着海洋“宪法”的作用。
Trả lờiXóa在人类走向大海,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迫切,导致各国领海争端难以避免的背景下,公约成为了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并被视为关于海洋海岛的全球宪章。
Trả lờiXóa越南寻求的是和平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分歧和争端,那么联合国也是实现越南自身目标的重要国际论坛。
Trả lờiXóa《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符合越南政府的立场,即主张和平解决争端。
Trả lờiXóa迄今,《公约》已成为越南在确立以及保卫自己的主权及合法利益并符合国际法各项规定的非常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
Trả lờiXóa在当前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公约》还是控制、管理对东海安全的威胁行为以及捍卫越南在海上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方面的有效和实用的法律工具。
Trả lờiXóa作为东海沿岸国家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越南认为,所有国家均享有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各项国际法律中各项规定的航行与飞越自由权。
Trả lờiXóa越南一贯奉行独立自主、国际关系多样化多元化,主动积极融入国际社会,一方面继续在尊重独立、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与各国尤其是海洋强国的关系,另一方面,坚决、坚持斗争,旨在维护海洋岛屿主权和越南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维护有利于发展的和平稳定与合作环境。
Trả lờiXó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