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主是我国制度的本质,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是人民实现其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组织的方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保障人民当做主权利的内容在递交党十三大的政治报告草案中充分体现出来,这也是我党的一贯主张。
掌握关于人民群众对每个国家民族发展过程的地位的马列主义观点,胡志明认为,民主就是“民为主”和“民当主”。民为主明确指出人民的地位,民当主明确指出人民对社会生活的责任。人民的地位和责任被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系统之中,同时在实践生活中得到保护和实施。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民主就是人权在社会中的一个属性,是人的千年渴望。建立、巩固、发扬越南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期望,也是从越南民主共和国(今为越南社会会主义共和国)于1945年9月2日诞生以来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本质反映。
在巩固、凝聚民族大团结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等方面的结果总体评价的基础上,同时紧跟社会主义过渡期的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修订版),递交十三大的政治报告草案概括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指导性的基本观点、任务及措施,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按照社会主义过渡期的国家建设纲领及2013年《宪法》继续具体化并完善实行民主的体制,在实践中按照“民知、民商、民办、民检、民监、民享”方针有效实行直接民主、代表型民主、基层民主。代表型民主是我国的普遍形式,在各级政治体系,尤其是国家政府机构的运行机制设立的,而直接民主形式在许多基层机关单位设立的。因此,根据党的政治纲领及我国2013年《宪法》对直接民主、代表型民主、基层民主进行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问题。对于基层级单位,民主问题很早就受到我党我国的关注,1998年2月18日,八届政治局颁布了关于制定与落实基层民主规制的30-CT/TW号指示,2007年4月20日,十一届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行乡镇民主制度的法令等等。上述结果近些年来制约了基层单位的消极、不正之风,凝聚并激发人民群众的力量,巩固、发扬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精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日益得到加强。近年来在基层建立美好生活的结果就是“民知、民商、民办、民检”方针体制化、实施最为生动的表现,同时逐步加大“民监、民享”方针的落实力度。从此,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成为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精神、调动人民的综合实力、发挥人民的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动力,为越南当前的政治体系改革做出重要的贡献。然而,基层民主实施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和漏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时候在某个地方被违反,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人民的不满情况,导致群体投送事务日趋复杂,其中70%的案件关系到各级政府机构不妥善解决的土地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公务员尚未尊重人民的建议意见,尚未及时解决人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和愿望。
为了保护、保障民主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权利,继续具体化、检查、初步总结、总结、补充、完善关于包括基层民主制度在内的民主制度建设、发扬的相关规定。因为,基层是我国政治体系最低的层级,近期,若干直接民主实施形式需要按照坚实、有效的路程继续实施,可以试点实施,效果明显、稳固时就进行经验吸取,理论和实践基础扎实时就在国内外范围内广泛应用。因此,如果采用正确、合适的直接民主形式,人民的检查、监督工作实效更大,这使得政治体系更为廉洁、强大,民主制度得到高度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得到更好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国际融入广泛、科技迅猛发展等背景下,要更加关注直接民主形式,这是人民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最为明显的最高权力表现。因此,政治组织和政治社会组织的一切规定和行动如果违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即使违反程度小也变成实行民主制度的阻碍,需要严格检讨并采取及时且彻底的克服措施。
第二,政治体系中的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公务员队伍必须在践行民主、遵守法律、重视道德等方面树立明亮的榜样。党和国家政府的路线、主张和法律政策必须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打下政治、法理基础,由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必须尊重、保障、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主必须表现在体制之中并在实践中得以践行。这需要民主在越南宪法和法律系统之中表现与体制化。对于基层单位而言,这些是居民共同体人民内部的正确而适当的规定。在当前的执政党条件下,建立、巩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必须首先从党内民主做起,但如果党内民主得不到保障就不能发扬社会中的民主。因此,党的党员、干部及政治体系中的干部队伍必须在践行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等方面树立好榜样。国家以其本质、来源通过管理、治理、服务人民等职能体现着一个阶级的统治职能。其中,作为行驶国家权力最高行政机构的政府必须成为构建型政府,在党的主张、路线及国会决议的基础上制定并胜利实行国家政策。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还取决于党员、干部、公务员及所有政治体系中各组织成员的模范。各个党组织、政治体系中各组织和组成部分必须拥有树立榜样的责任,其中,核心骨干干部必须通过自己的模范行为在实践中肯定自己。不得发生脱离群众、官僚、打官腔、贪贿等不良现象,一直教育、组织、觉悟人民,不得与群众随声附和。反对媚民、欺骗人民、追求平凡利益等态度,这些不良现象是民主的阻力,甚至是敌人。
人民本来被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提升为当家作主的地位,并将做主责任交付给人民,所以应该制定政策教育、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民主一直反映国家的政治制度物质核心价值,即反映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性质。此价值是许多因素的总和,其中,我党以执政党资格对社会负最大、最后的责任,必须一直自我革新、自我整顿,使之与任务要求相适应,不愧为人民的领导人和仆人。
第三,重视人民在国家发展战略及建国和卫国整个过程中的主导且核心地位。发扬人民参与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的政治社会积极性、智慧、权利、责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祖国阵线及政治社会各组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力的中心地位,一切最高权力都属于人民。因此,要调动人民参与政治体系、保障与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宪法》、法律法规、指示、党的决议和社会政治组织的规章制度均体现这一点。因此,要继续检查、具体化,让人民群众越来越积极参与党和国家政府的路线、主张、政策、法律及国家、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管理规定的划定工作。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一切活动都要放在人民的紧密检查、监督之下。所以,要为人民参与这项重要工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政治体系中各组织的力量、党员干部、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强大出于人民的力量,一切轻视人民、民运工作中的轻率态度以及对人民缺乏责任感的精神将会导致不良后果。胡志明认为:“群众非常精致,能辨明是非。他们怕我们嫌隙而不敢直言而已”,“人民知道许多领导不知道的事儿”。人们知道领导人不知道的许多事情。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重申强调这一点:“必须依靠人民、听取人民的意见,人民所欢迎、支持的我们要决心行动、决心做到,反而,人民所不支持、甚至讨厌、反对的我们要坚决防范、纠正并对错误予以严格的处理”,“我们所做的合民意,人民就会信任,我们制度留在、我党留在,反之,违背民心,让人民失去了信心,将会失去一切”。
第四,对利用民主打乱内部、使得政治社会失稳或违反民主原则、损害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个人、组织予以及时、严格的处理。要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真正当家作主权利,同时,民主要与纪纲相辅相成。纪律、纪纲是健康社会中真正自由、运行有序的明显表现。民主区别于独裁。这意味着民主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控制在符合于社会规律的一定框架内的自由。如此的自由是按照必然趋的认识自由、行动自由,即按照客观规律而思考、行动。如果违背客观规律、违反国家民族共同体的正确规定,就不仅对周围人、全社会的自由权利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失去自己的自由权利。要批判诸如“无政府自由”、“无纪律自由”等反民主认识和表现。胡志明辩证地阐述与真理问题关系中的自由权利:“我们的制度是民主制度,思想要自由。自由是什么?就是人们对所有问题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助于找出真理。那是人们的一个权利,也是人们的一个义务。人们发表了意见,找到了真理,届时思想自由权利原来是服从真理的权利。真理是有利于祖国、人民的东西,与祖国利益、人民利益违反的就不是真理。尽力奉献祖国、服务于人民就是服从真理。
当前,当民主得到扩大、保障、发扬时,科技、互联网、社交网络的迅速发展对人们的民主自由体现形式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网络空间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存,敌对势力、政治机会主义者、反对分子利用自由、民主拉拢、煽动人们做出许多损害正在得到建立、巩固、发展的民主体制的行为。因此,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要与纪纲、法律联系在一起,不准任何人利用民主破坏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民主权利、言论自由权一直与公民责任、义务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民主自由的健康认识,也是保障社会民主、保护区民共同体的正当权利、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三届大会是全党、全民、全军民主生活最为集中、活跃的机会。从所取得的成果出发,党将会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保障人民在建国和卫国事业中的真正当家作主权利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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